承市安办字[2018]28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河北煤监局冀东分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供电公司:
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安委办[2018]20号)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承德市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承德市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部署,以遏制煤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深入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强化监管监察执法,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较大安全隐患,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煤矿企业和煤矿。
三、主要内容
(一)煤矿上级公司。是否按规定为所属煤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公司领导包矿检查工作制度,并严格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包保责任;特殊时段是否派驻工作组,实行24小时盯守;是否保证所属煤矿的安全投入,特别是重大灾害治理和重大隐患整改的资金保证;是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完善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激励机制和动态监管检查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二)正常生产煤矿。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矿井采掘接续(“三量”情况)、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是否按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相关规定,登记公告或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是否存在未经登记公告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现象;是否存在“三超”生产行为;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瓦斯、水害、火、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健全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是否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正常建设煤矿。建设矿井是否按设计施工、是否边建设边生产,甚至只生产不建设;改扩建矿井是否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建设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是否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是否存在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四)托管煤矿。承托方安全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明确并落实承托方、委托方各项安全生产责任。
(五)长期停产整合煤矿。要逐矿落实属地盯守或巡查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要求定期组织巡查;严格落实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维修、建设、生产。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煤矿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煤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煤矿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煤管科,负责煤矿专项行动的日常工作。人员如下:
组 长:胡凤才 市安委办主任、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曲志清 市安监局副局长
杜振学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国栋 河北煤监局冀东分局副调研员
成 员:刘国林 市安监局煤管科科长
赵立东 河北煤监局冀东分局事故调查室主任
刘国斌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季 宁 市供电公司安监部副主任
(二)相关部门职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打击关闭煤矿的死灰复燃行为。
电力部门:加强各类煤矿的供电管理。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的远距离停电、正常生产和建设煤矿的供电核准,打击煤矿非法供(用)电行为。
公安部门:加强各类煤矿的火工品管理。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停供和收缴火工品、正常生产和建设煤矿核供火工品,打击煤矿非法违规使用火工品行为。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专项行动内容和要求,加大对各类煤矿的监察执法力度。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专项行动内容和要求,加强对各类煤矿的监督检查,承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各产煤县(市)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工作任务
(一)自查自改阶段(4月10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职责分工,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督促各煤矿按照上述整治内容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7〕6号)有关要求,于3月底前组织一次隐患自检自改;自检自改要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逐矿编制自检自改报告,报送属地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二)综合整治阶段(4月10日至8月30日)。督促各煤矿对照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组织对煤矿生产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补充完善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结合2018年本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专项行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企业,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绝不姑息迁就。
(三)整改复查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督促各煤矿于9月底前再组织一次隐患自检自改,逐矿编制自检自改报告,报送属地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回头看”检查,确保发现的隐患整改到位,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及时总结本地区、本单位好的经验做法,创新完善监管监察方式手段,督促煤矿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展督导检查,查找不足,总结固化、宣传推广相关经验做法,形成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将专项行动作为贯穿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与组织实施年度煤矿监管监察计划等工作相结合,突出特殊时期和重要时段,协调推进、形成合力,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确保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检查。持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重大隐患要按规定挂牌督办,对于 “三超”生产建设、非正规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等问题,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认真不到位等问题,要依法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做好信息研判和会商,及时沟通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用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成果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结果。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形成打击和整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氛围。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在媒体公开曝光,做到“一矿有隐患,全市受教育”。
(四)做好信息报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地报送检查信息。从4月份开始,每月月初,各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报送上月工作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见附件1、2),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初,报送上季度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各产煤县(市)、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煤矿企业12月18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市安监局汇总后,统一向省安监局报送。各产煤县(市)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3月3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箱 meijianban@163.com 电话:0314—2055933
附件:1.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
2.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
附件1
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表
(2018年X月份)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2018年 月 日
辖区煤矿企业基本情况 | 煤矿 (处) | 其中 | 煤矿上级 公司(家) | |||||||||||
正常生产 建设煤矿 (处) | 责令停产停工 整改煤矿 (处) | 长期停产 停工的“僵尸” 煤矿(处) | 列入当年淘汰落后、 化解过剩产能 退出规划(计划) 煤矿(处) | 托管煤矿 (处) | ||||||||||
检查煤矿企业情况 | 已检查 | 已检查 | 已检查 | 已检查 | 已检查 | 已检查 | 已检查 | |||||||
(处) | (矿次) | (处) | (矿次) | (处) | (矿次) | (处) | (矿次) | (处) | (矿次) | (处) | (矿次) | (家) | (次)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表
(2018年X月份)
填报单位名称:(盖章) 统计截止日期:2018年 月 日
隐患 查处 情况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按类别划分隐患和问题查处情况 | |||||||||||
发现(项) | 已整改(项) | 发现(项) | 已整改(项) | 超层 越界(起) | 非正规 开采 (起) | 采掘 失调 (起) | 生产 布局 不合理 (起) | 通风 系统 不完善 (起) | 监控 系统 运行 不正常 (起) | “五假 五超” 行为 (起) | 擅自 复产 复工 (起) | 未按规定 开展瓦斯 鉴定 (起) | 人员 素质 不达标 (起) | |
执法 情况 | 下达执法 文书(份) | 责令停止 使用设备 (台、套) | 责令局部 停止作业(处) | 责令停产停工、停产整顿(处) |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 | 提请关闭(处) | 罚款 (万元) | 对企业管理人员问责 (人次) | ||||||
典型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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