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市安办字[2017]2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承德市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4月10日
承德市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传[2017]10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做好防灾减灾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汛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时间步骤、内容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4月3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制发具体的工作方案或下发专项工作通知,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提前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各县区、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于4月30日前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或通知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全面检查治理阶段(5月1日—9月2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组织开展好安全检查,及时治理消除隐患。6月5日前,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和治理情况,召开动员会议强化部署。
(一)煤矿:检查汛期防治水措施情况,“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是否落实;认真做好防透水、防雷击、防淹井、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等防灾减灾工作;水文地质资料不清、防排水系统不完善、存在老空区积水等重大水灾隐患盲目生产的企业,要停止一切生产活动。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点检查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和易受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威胁的地下矿山。受洪灾威胁的矿井尤其是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要构筑防排洪设施,并在井口修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地表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修筑截水沟或挡水围堤;报废的井筒、钻孔要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加强对井下排水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转正常。
(三)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要对截水沟进行清理疏通,加强边坡安全管理及防排水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和降雨期间的监测监控,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而导致的坍塌事故发生。
(四)尾矿库、排土场等:重点对坝体及周边山体的稳定性和防洪能力、排洪设施、监测监控设施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坚决防止发生溃坝、滑坡、拉沟等险情和事故。
(五)危险化学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加强对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等参数的监控,有针对性地对遇湿或高温容易分解的原材料和产品采取防水、防潮、降温措施。加强防雷电设施检查,雷雨天气情况下油、气储罐停止装卸。沿河及易受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化工企业和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要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泄漏。
(六)烟花爆竹企业:加强对储存库区防雷、防水、排水等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严格落实专人每日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检查,按时做好通风、防潮工作。
(七)冶金建材企业:严格雷雨天气抽堵盲板、管道清扫置换等高危作业管理,做好过程监护和应急准备。除非紧急情况,雷雨天不得进行煤气作业。督促高炉、转炉、铸铁等生产单位严格防范雷雨天高温铁水、钢水遇水爆炸等高温灼烫事故。防止雨水在炉基、浇筑平台等处的集聚,确保此类场所干燥。电线、电缆、电气设备、变电设备要搞好防水、防雷工作,避免放炮、断电等意外事故。
(八)建筑施工企业:强化对施工现场排水、运输道路、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临时设施和施工营地及周边山体的安全检查。大风、连续暴雨和高温等恶劣天气,停止施工并安排工人撤离施工现场或危险区域。在恶劣天气结束恢复施工前,必须逐个环节、逐个部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确保不存在隐患后,方可恢复施工。
(九)道路交通:加强对桥梁、隧道、涵洞、边坡和临水临崖路段的监测巡查,发现坍塌、路基塌方、水淹、落石等危及车辆通行安全的隐患,立即停止通行,及时消除隐患。民航、渔业船舶等要加强防雷电、防暴风雨的措施,确保安全。
(十)消防安全:加强对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设施、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加强对地下空间防排水设施可靠性检查,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火灾、爆炸、淹溺等事故。加强煤气、配电室、电源管理,防止气体泄漏和电线浸水造成漏电失火、伤人事故。
(十一)铁路:加强对防洪重点部位的巡守监护,对易受洪水、泥石流威胁,地质灾害易发的山区铁路、桥梁、隧道,要提高风险等级,制定更加严格的巡守监护制度,严格落实汛期安全行车措施。
(十二)水库、水电站:严格遵守调度运行方案和上级调度指令,严格操作规程,泄洪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各有关方面做好准备,确保安全。对病险较重的水库、塘坝,要加强监测与调度,必要时采取限制蓄水位或空库迎汛等措施,确保汛期安全运行。
(十三)旅游景区:要加强监测,对存在洪水、泥石流、滑坡等风险的区域进行封闭,禁止游客进入。水上旅游景区在水位上涨、水流加急以及大风暴雨天气不能保证安全时,游船要停止运营,漂流项目要停业。旅游旺季,要加强对游客人数的控制,防止拥挤踩踏现象发生。
(十四)其他各类企业:要针对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着重加强汛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尤其要强化起重吊装、检维修、试运行、放炮、登高等高危作业的安全管控,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立即整改到位。要及时掌握雨情汛情预报预警信息,一旦接报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阶段:总结上报阶段(9月21日—9月3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区和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于9月30日前,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红线意识、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刻汲取去年“7.19”洪水灾害事故教训,按照“早动员、早部署、早启动、早落实”原则,立即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强化汛期责任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结合实际,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的风险领域、风险环节进行摸排评估,建立风险防控台账。要认真制定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明确安全风险隐患、管控治理措施等,并采取有效举措,确保防控措施真正落实到企业,任务分解到现场,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人员。要严厉责任追究,对因自然灾害发生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凡因重视不够、防范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
(二)强化检查,确保隐患治理到位。汛期,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对口督导、分县承包、责任捆绑,集中组织专项督导检查、联合执法等活动,采取“四不两直”和暗查暗访等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开展专项执法活动,组织开展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建档、评估、分级、备案等工作的专项督导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督促整改到位。对重大隐患未整改到位、存在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的,坚决落实“四个一律”和“五个一批”要求,坚决查处到位,以强有力执法手段推动企业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三)加强值守,确保应急响应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强化安全监管、气象、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间及相关企业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要强化灾害天气预测预警,及时掌握汛情、气象情况,切实做到早预警、早准备、早防范。要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风险防范、避险逃生知识技能,指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做好防范应对。要制定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值班备勤和应急物资配备,做到救援人员齐整,物资装备充足,确保一旦发生灾害或事故,能够第一时间及时有效救援,把损失降到最低。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发生事故险情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和处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各地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抽查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做好迎查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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