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市安监职字[2015]3号
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承德市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全市产业结构特点以及职业病危害分布情况,非煤矿山采选、冶金、建材、水泥生产、石材加工、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尤为突出。为了有效控制和降低这些重点行业企业的职业病危害程度,改善作业场所卫生环境,保障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制定《承德市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请各县区认真贯彻,切实抓好落实。
2015年4月30日
承德市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方案
为了切实改善非煤矿山采选、冶金、建材、水泥生产、石材加工、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作业场所工作环境,降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浓、强度,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活动,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健康意识,消除或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防范重大职业伤害或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实现全市职业危害防治形势的稳定好转。
三、治理范围、时限与内容
(一)治理范围
非煤矿山采选、冶金、建材、水泥生产、石材加工、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
(二)治理时限
2015年4月至2016年底,全面完成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
1、安排部署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5月底)
根据市局确定的重点行业,各县区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合辖区实际的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全面开展调查摸底,摸清重点行业企业基本情况,制定推进计划。同时按要求填写《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调查摸底情况统计表》(附表一)、《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计划表》(附表二)。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全面进行部署。请各县区将治理方案及《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调查摸底情况统计表》、《重点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计划表》于5月30日前以纸制和电子版两种方式报市局职业健康科。
2、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15年6月—2016年7月底)
企业要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治理方案,聘请本行业专家或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对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会诊,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根据不同危害的各自特点,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明确完成时间,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工作,完成治理后,企业要聘请专家或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3、检查验收阶段
(1)检查阶段(2015年7月开始)
县区局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制定了专项治理方案、方案内容是否符合企业、是否按照治理方案内容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
(2)验收阶段(2016年8月—12月底)
按属地监管原则,县区局要组织专家或抽调各企业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人员,由县区局带队逐家验收(企业已完成整治任务的,可申请提前验收)。市局对市属以上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其他企业按行业进行重点抽查。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治理内容
1、加强粉尘、噪声、高毒物质等重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治理。
(1)粉尘危害治理要求
一是产生粉尘的地面企业要安装机械除尘设备,并采取洒水、密闭、缩短职工接触粉尘时间、加强个体防护等辅助措施。二是矿山开采企业要采取湿式凿岩作业,并且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采取机械通风等措施。三是因为工艺等原因无法安装除尘设备的企业,要淘汰落后设备,采用先进生产设备和工艺。四是已经安装除尘设备设施的企业,除尘设备设施不能满足除尘能力要求、除尘效果较差,或者达到服务年限无法使用的,要更换新的除尘设备设施,确保粉尘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五是防护设施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发挥防护作用。
(2)噪声危害治理要求
一是选用生产设备时,要选择噪声低的生产设备。二是在噪声超标的场所建立隔音值班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在隔音值班室看护设备。
(3)高毒物品治理要求
一是根据不同高毒物品的各自特点,安装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声光报警仪。二是报警仪安装的位置要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定期对防护设施进行检修、对报警仪校验,确保防护设施和报警仪发挥应有的防护和报警作用。
(4)个体防护用品治理要求
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具备国家相关部门认证、检验证书和自检报告书,并按照产品要求定期更换。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扎实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工作
(1)设置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要求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告知、申报、日常监测、防护设施维修管理、防护用品管理、教育培训、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规章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4)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隐患排查制度。
(6)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要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
(8)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9)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10)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评价机构按法定周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并将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
(11)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12)职业危害事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依法妥善处理。
(13)依法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并健全相关档案。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四、加强领导,强化措施
(一)为保证专项治理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市安监局成立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主管职业卫生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全体工作人员任成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协调。
(二)加大专项治理宣传力度,各县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在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广泛宣传,提高各级对专项治理重要性的认识。
(三)要与粉尘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和矿山、选厂及其他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共同推进。
(四)严格专项治理行动执法检查,对拒不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责令停产整顿。市局将对各县区治理情况定期进行调度检查,对治理不力的县区要予以通报批评。
各县区将每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在阶段工作任务完成后一周内上报市局。年末将专项治理检查及验收情况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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